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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公租房申请办理指南

来源:广州积分入户网 发布时间:2023-03-31 15:51:18 阅读量:

广州积分入户网为您提供更多广州公共租赁房的最新资讯。广州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 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广州将不再存在廉租房说法,所有租赁型保障房都统一为公租房。那么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是多少?详细内容来看下文!

2023年广州公租房申请办理指南

➤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条件(同时符合):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暂无相关消息,请留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申请条件

暂无相关消息,请留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

➤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材料(仅供参考)

意向登记材料

(1)《意向登记表》原件。

(2)户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供核对。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6)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孤寡老人;

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

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证明、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其他退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家属证明、残疾军人证明、烈士遗属证明、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证明、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证明(企业或其监管单位出具,证明版本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镇领取)。

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属于参加隔离酒店工作的在职人员。

以上(2)~(6)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资格复核材料(资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1)《复核表》及所需资料:

1)《复核表》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 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无居住证的情况下,可提供社保证明、单位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供核对。

4)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7)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8)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9)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若此前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表》、《授权书》及所需资料(轮候期间)(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同时递交《申报表》、《授权书》及相关资料。):

1)《申报表》原件;

2)《授权书》原件;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 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包括港澳台及非本国国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或工作单位证明供核对。

4)家庭财产证明:

●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 A4纸尺寸。

备注:获配租资格的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复核表》、《申报表》、《授权书》及相关资料。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发生变化的,须同时提交《申报表》、《授权书》及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资料。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材料(仅供参考)

对象一所需材料清单: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在预审通过后在网办大厅自行下载并打印);

2.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3.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4.需提供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5.申请人《个人历史就业记录》原件;

6.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7.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证明内容应包含工作单位所在地点、申请人是否为本单位员工、是否承租单位自管房等;

8.商事登记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申请人须提供);

●9.需提供申请人《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10.申请人《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证明》原件(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累计超过 3 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须提供。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

11.申请人属于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获奖证明复印件(若有);

1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13.共同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共同申请人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提供本市辖区内有效的商事登记证明(复印件);

14.需提供共同申请人在广州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供核对。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且不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受理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15.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属学龄前儿童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16.其他证明材料。

注:

1.带“﹡”的材料须按规定的版本提供,相关版本可在网站(http://zwfw.gzonline.gov.cn/gzf-wssb/gzf/index)下载使用,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在受理点交件受理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带“●”的材料办理方式详见“部分申请资料办理指南”。

3.需申请对象提交资料核对的,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象二所需材料清单: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在预审通过后在网办大厅自行下载并打印);

2.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3.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4.需提供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5.申请人《个人历史就业记录》原件;

6.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7.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8.商事登记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申请人须提供);

●9.需提供申请人《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

10.申请人属于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须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网上个人证书信息页打印页。

职业资格证书数据网上查询地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http://www.mohrss.gov.cn/);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官方网(http://chinajob.mohrss.gov.cn/);

广东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官方网站(http://www.gdhrss.gov.cn/gdosta/zsyz/);

广州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查询官方网站(http://rsj.gz.gov.cn/)。

12.申请人获表彰或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本市获得区及以上党委或者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市级“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须提供);

13.申请人属于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获奖证明复印件;

1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15.共同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共同申请人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提供本市辖区内有效的商事登记证明(复印件);

16.需提供共同申请人在广州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供核对。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且不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商事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受理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供核对;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属学龄前儿童的,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17.其他证明材料。

注:

1.带“﹡”的材料须按规定的版本提供,相关版本可在网站(http://zwfw.gzonline.gov.cn/gzf-wssb/gzf/index)下载使用,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在受理点交件受理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带“●”的材料办理方式详见“部分申请资料办理指南”。

3.需申请对象提交资料核对的,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部分申请资料办理指南

1.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个人历史就业记录可到广州市内区、街(镇)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到现居住地街(镇)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由现居住地街(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经办机构:申请人现居地街(镇)卫生计生部门

联系方式:登陆http://wjw.gz.gov.cn查询

备注: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从计生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有效期在整个申请期内的视作有效,最后以计生部门统一核查为准。

3.献血凭证

申请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本人献血记录的《无偿献血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献血分值认定证明。

(1)由广州血液中心采集血液的无偿献血者。

经办机构: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越秀区麓苑路 31 号行政楼 5 楼市献血办

电话:8350126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00

(2)由番禺中心血站采集血液的无偿献血者。

经办机构:广州市番禺区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番禺区市桥惠众街 25 号血站大楼 4 楼番禺区中心血站献血服务科

电话:3461012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00

(3)由广州血液中心花都血站采集血液的无偿献血者。

经办机构:广州市花都区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花都区新华镇秀全路新世纪广场体育馆 3 楼机采献血点献血服务科

电话:8696077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30-17:00

4. 志愿服务时数证明

(1)“志愿时”系统注册志愿者: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广州志愿服务办事大厅办理志愿时系统时数证明。

(2)非“志愿时”系统注册志愿者: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个人为某志愿服务组织成员的证明(如注册志愿者工作证、会员证等)、个人参加某志愿服务项目(活动)的服务事件记录证明(如服务记录档案、登记表、时数本、证明书等),前往广州志愿服务办事大厅办理志愿时系统时数证明

经办机构:广州市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

地址:越秀区建设五马路 35 号大院 1 号楼二楼办事大厅

电话:837035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10:00-12:00,14:00-19:00;周六至周日 9:00-12:00,14:00-18:00

5.志愿服务证明

(1)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官网(http://www.gzvu.org.cn/index.html)下载《志愿服务经历认定申请表》(下称“认定表”),或亲自到广州市志愿者协会索取。

(2)申请人将如实填写的《认定表》提交给本人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或有关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3)申请人将通过初审的《认定表》送至广州市志愿者协会,广州市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档案记载的情况,如实出具有关志愿服务经历及分值认定的证明。

(4)受理方式

受理单位:广州市志愿者协会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4:30—17:00;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1:00。

受理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 68 号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6 楼

咨询电话:86479018、86479019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1)广州市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申请人可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点击“社保综合”-“社保个人缴费历史查询”,自助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历史证明;也可至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终端机打印。

(2)广东省直社保参保证明:

方式一:现场自助打印

参保个人可在省社保局服务大厅和仓边路经办服务网点自助终端设备查询、打印。

网点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30-17:0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网点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仓边路经办服务点(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93号银山大厦首层)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30-17:30(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方式二:网上自助打印

参保个人可登录广东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查询、打印参保证明,网址:http://hrss.gd.gov.cn。

注:网上预申请时,若申请人对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市社保系统信息反馈的本市社保缴费信息有异议,或属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在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时,对象一申请人须提供连续缴纳(含补缴)满 2 年或者 5 年内累计缴费满 3 年的社保参保证明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对象二申请人须提供在缴广州地区社保参保证明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

出具的《工作单位证明》。网上预申请时,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市社保系统信息显示申请人社保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则无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户籍家庭公租房房源情况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和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一般情况下二选一。如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即双特困家庭)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一)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七)发放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

二、轮候家庭意向登记(没有固定时间,以当年公布的最新消息为准)

(一)领取资料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意向登记表》、《摇号分配指引》。

分配对象是指在规定时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取得有效轮候号是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后审核通过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

(二)网上看房

市民可通过两家住房租赁公司APP或微信公众号进行VR看房(在建项目城隽府及部分零散房源不提供VR看房)。

(三)意向登记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意向登记,递交《意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领取通知及回执。

(四)意见登记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家庭基本情况信息并对其家庭保障人口是否符合优先配租情形进行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的意向登记信息、优先配租情形及保障人口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住房保障办汇总公示。

(五)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异议复核

市住房保障办在网站(市住建局 http://zfcj.gz.gov.cn)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并受理异议申诉,对异议申诉进行复核。

(六)公布预配租名单

市住房保障办异议申诉复核后在网站(市住建局 http://zfcj.gz.gov.cn)公布参加配租名单。

(七)摇号预分配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举行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预分配仪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等共同参与和见证摇号预分配全过程。

(八)摇号预分配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

市住房保障办在网站(市住建局 http://zfcj.gz.gov.cn)公示摇号预分配结果,并接受举报投诉。

(九)领取资格复核资料、资格复核通知书

获预配租资格的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资格复核通知书》、《资格复核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下称《授权书》)等资料。

(十)递交资格复核资料

获预配租的家庭在《资格复核通知》规定时间内,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资格复核表》等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

(十一)资格复核、举报及异议核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资格复核(举报核查)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告知书》后,对资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的分配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异议申诉。市住房保障办对异议申诉(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进行核查(异议申诉核查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十二)发放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珠江住房租赁公司、城投住房租赁公司根据分配房源的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资格复核情况,分批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派发入住通知并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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